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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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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和管理办法
2019-05-29 15:31  

教学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二级学院定编、核编及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量更加科学、合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量计算的范围及工作内容

1. 理论教学:包括备课、讲课、助课、习题课、训练课、课堂讨论、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

2. 实践教学:

(1)实验教学:包括实验的准备、仪器设备的调试和简单维护、备课、讲课、指导、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

(2)实习(实训)等教学:包括实习的准备、巡视、实习中的讲课、指导、管理、批改实习报告、考核、答辩等。

(3)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论文)的选题、设计(论文)任务书、准备、指导、考勤、审核设计、评阅论文、答辩、总结等。

3.其他:包括教学计划以外的各类学科竞赛指导、开放实验指导等。

二、教学工作的要求

1. 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教学条件安排

各种教学。

2. 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完成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关教学管理工作规定的职责。

3. 教师应认真详细批改作业,其作业量要符合课程要求。

4. 理论课按合班上课原则:根据教学要求,兼顾效益与质量,确定以教学班、分组或合班上课,根据课程类型:原则上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除专业体育课、专业美术课、专业音乐课和专业外语课等)以2个或2个以上自然班合班上课;思想政治理论课类、心理教育课以3个或3个以上自然班合班或者大于100人合理开班上课;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课、创新、创业就业指导课等以5个或5个以上自然班合班或者大于200人合理开班上课;人数不足50人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停开。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 理论教学

(1)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K1+K2

当N≤M时,K1=1.0。

当M<N≤90时,K1=1.0+(N-M)×0.015。

当N>90时,K1=1.6+(N-90)×0.005。

式中:K1为人数调整系数,K2为增加系数,N为开班学生人数,M为标准班人数,M=50,除公共体育课按M=40,专业体育课按M=25,专业美术课、专业音乐课和专业外语课按M=35计算。

(2)制图、力学、数学等公共课程,K2=0.1,以上课程作业批改应为每周1次;工程测量,K2=0.2,按要求完成课程内实验指导;建筑设计,K2=0.6,课内设计指导要求安排辅导教师;双语教学、雅思教学,K2=0.2。

(3)凡排入课表的指导课(制图课内练习指导、美术课内练习指导、课内设计指导、上机指导、书法指导等)均按“理论教学”计算教学工作量。

 (4)思想政治理论课类、形势与政策等课内实践工作量=实践计划学时×K1×0.5。

(5)大二年级公共体育计划课时50%按大俱乐部形式上课,其工作量=计划学时×[1.0+(N-80)×0.015], N小于80人不允许开班。

(6)音乐类专业能力核心必修考试课(声乐、钢琴、器乐表演课等)课时=计划学时×学生人数×0.8。

2. 实践教学

(1)实验教学

教学工作量= K×计划学时

K为工作量系数,每个标准班级按1批次、2批次、3批次及以上完成,分别取K=1.0、1.6、2.0。原则上没有进实

验课表的实验批次不予认定,半天不得超过4学时,晚上不

得超过3学时。

(2)实习(实训)

教学工作量=K1×K2×计划周数×N×0.35标时/每人·周

N为实习学生人数。

K1为指导性质系数,教育实习、美术校外写生、测量实习、金工实习、专业认识实习(有带队教师指导),K1=1.0,其余集中实习,K1=0.8,分散实习(含校企合作培训),K1=0.5。

K2为分组系数,只对教育实习、美术校外写生,K2=班级人数/15(四舍五入);每组定额数为15人,不足15人按15人计算;其他集中实习,K2=2,分散实习,K2=1.0。若不按此原则分组,二级学院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实习答辩工作量(另计)=N(实习答辩人数)×0.15。

(3)音乐专业技能实践课

教学工作量=2×计划周数×N/5, N为学生人数

(4)课程设计(论文)

教学工作量=K×计划周数×N×0.6标时/每人·

K为指导性质系数。集中指导(进课表,且有相对集中地方),K=1.0;分散指导(未进课表,无相对集中地方),K=0.8。

N为教师实际指导学生人数,要求每个标准班级应有1名以上指导教师,每周辅导不得少于12学时/周,指导时间要预先排进课表,时间要分布均匀、合理,并严格按课表指导,每个指导老师同时指导学生的人数不得多于25人。

(5)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教学工作量= K×计划周数×(M1+ M 2)×1.0标时/每人·周

K为指导性质系数,集中设计(论文)或实验K=1.0,其他K=0.8。

M1为指导标准人数:其中文科、理科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标准人数10人,工科、艺术类毕业设计学生标准人数8人。M2为重复折算人数, M2=(M-M1)×0.8,式中M为指导教师实际指导人数。指导人数低于标准人数,M 2=0。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量(另计)=答辩人数×0.6。

3. 其他工作量的计算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音乐专业、体育专业原则上只认定基本功大赛),国际权威组织(仅限面向全球所有成员的行业性组织或学术性组织)组织的竞赛,国家非政府部门(即各类协会、学会等民间机构或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竞赛,竞赛前各项目制定训练方案和工作计划报教务处,每个项目按50至150学时的标准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2)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计划实验学时×1.2。相关部门须在学期末将下学期全开放的实验项目及任课老师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3)课程重修教学工作量按相关文件执行。

(4)原则上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工作量不予认定。

四、教学工作量的管理

1.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工作量总量不变前提下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量分配办法,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定备案。教学工作量计算、审核均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除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第3款”的工作量外,其他以项目管理方式申报和计算工作量,承担部门统计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报人事处核实,相关任课教师获得的工作量计入教学工作量考核范畴。

2. 各二级学院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放假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本学院本学期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备案,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五、附则

1.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自2017年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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