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发〔2010〕70号
为了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精神和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1.从2010年9月1日起,凡我校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学生毕业后在当年的医保年度内同样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医疗待遇
⑴ 在校期间发生的门诊及预防医疗费用自理。
⑵学生因病在学校卫生所留观治疗的,其医疗费凭《学生证》、《城镇居民医保手册》最高可报销医疗费的80%,并免交起付费。
⑶ 特殊门诊:凡参加了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六种疾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报销60%。
⑷学生团队参加运动会或由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可凭学校证明到学校卫生所领取保健和急救药品,回学校后应办理结账手续并交还节余药品。
⑸特殊医疗补助:家境特别困难、病情相当严重、预后非常恶劣的患病学生,如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等,凭三级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学校学生处和卫生所共同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可给予每人最高10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3.住院医疗待遇:凡参加了益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益阳市定点医院住院后,按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的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益阳市定点医院(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
医院级别 |
医 院 名 称 |
三级 |
益阳市中心医院 |
二级 |
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 益阳市人民医院 益阳市妇幼保健院 益阳医专附属医院 益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限专科) |
一级 |
沧水铺人民医院 兰溪人民医院 泥江口人民医院 欧江岔人民医院 赫山区妇幼保健院 赫山区人民医院 赫山医院 桃花仑卫生院 金银山卫生院 老年病医院 等 |
具体结算标准如下(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
医院等级 |
起付线 |
医保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医院 |
100元 |
80% |
20% |
二级医院 |
300元 |
65% |
35% |
三级医院 |
500元 |
45% |
55% |
经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同意和备案后,在外地住院的,其医疗费按本地同等医院结算标准的80%报销。
4.下列情况属于自费:
⑴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⑶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⑷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责任的;
⑸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⑹ 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⑺ 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二、学生就医程序
1.在校学生患病,可先到学校卫生所就医,经医生诊断后,病情较轻的,门诊医药费用自理;病情较重的,在学校卫生所留观治疗。对学校卫生所不能诊疗的急症、危重病、疑难病患者,转益阳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住院医保报销。
2.因病情需要,须转益阳市区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城镇居民医保手册》,到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出院后持医保中心开具的转院审批单、《城镇居民医保手册》、住院电脑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于每月1日至10日到赫山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3.学生异地实习期、寒暑假期突发急症,需要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于当天(节假日顺延)报告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电话0737-4425544)备案,出院后持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城镇居民医保手册》等到赫山区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4.学生在学校卫生所和定点医院就医,应尊重和配合医生,服从医务人员诊疗安排,不得擅自作主,点名开药和治疗;学校卫生所医生应针对病情,照章行事,杜绝开大处方、“人情”药等现象的出现。
三、服务规范要求
1.参保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返还学校的全年学生门诊包干费用归学校卫生所学生门诊基金使用,用于学生在学校卫生所的留观治疗,其节余部分转入下年度,超支部分由学校承担。
2.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学生医保年度,每人每年交纳医保费20元,由益阳市赫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收取。学生处和各院系负责学生信息登记造册、保费收缴和《城镇居民医保手册》的收集和发放,后勤处负责与医保中心、学校计财处、学生处做好协调传达和审核结算等工作。
3.学校卫生所应按照医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为学生提供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同时要注意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
4.学校卫生所应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全面的便利服务,包括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协调、业务咨询等。
5.患病学生如同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平安保险,应将每次住院的资料(包括住院电脑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3份,按规定分别报销。
四、其他
1.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自愿购买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提高了住院补偿水平,减轻了学生住院医疗负担,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在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再持相关材料复印件按学生意外伤害平安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过渡期,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实行。
五、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湘城院政【2003】136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后勤处卫生所。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