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城院发〔2025〕19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于2025年3月19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5年3月20日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强学生纪律观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本科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事实,有立功表现者;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重犯、屡犯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者;
(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者;
(三)违纪群体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为首者。
第二章 违纪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机关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罚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国家机关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下同);
(四)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500元~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作案者,按本条第一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结伙作案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有偷窃事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次偷盗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分赃、销赃者,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处理。
第十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者,经有关单位估价后,按偷窃公共财物论处;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机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提供或贩卖私刻公章、他人私章、证件、档案等伪造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购买或使用上述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校处理的各类违纪事件中,知情不报、包庇隐瞒事实真相或为他人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学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聚众斗殴、肇事、打人及提供、使用凶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为打架斗殴提供或使用凶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九)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务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公安机关或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十三条 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区分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正常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具有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出版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内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故意打砸公共设施,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在校内违规使用电热设备、乱拉电线、违规安装电器、插座的,除恢复原状外,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赔偿有关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酗酒或酒后肇事的,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除没收其经营的物品和所得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饲养宠物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请假彻夜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已由学校安排在学生宿舍住宿,却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拒绝搬回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其他违反《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影响学校声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或介绍色情服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活动以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不良网络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不良网络贷款中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团体会费的负责人、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阅读、观看、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宣传、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或非法传销等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集体签名等团体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影响学校声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其不良影响程度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网络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经允许擅自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根据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通过QQ、微信、微博、博客等网络新媒体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他人、学校、社会、国家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参与金融诈骗,骗取他人及国家集体财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吸毒、贩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不准私自到江河、池塘等非正规游泳场馆游泳。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三)蓄意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学术诚信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行为的处理;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工作部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并形成拟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处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处负责查处并行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行文;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校行文。
第二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者处分期限为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的评选资格,对已评选的各项奖学金、助学金不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或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生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处分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生处分期限截止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在处分期限内不得违反任何校纪校规;
(三)在处分期限内学生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1. 满足优秀学生奖励条件;
2. 受学校或上级部门重大表彰、特殊贡献;
3.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参加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文明监督等公益活动5次及以上;
4.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需参加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文明监督等公益活动10次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学生满足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有条件,并出具受处分以来的现实表现材料,由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副书记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审核。
(三)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党员、团员如有违纪行为除参照本条例给予处理外,还需依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团章》等党纪党规、团纪团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本条例与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