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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湘城院发〔2025〕20号
2025-04-03 11:30  

湖南城市学院文件

 

湘城院发〔202520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已于2025319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532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在校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为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及学生管理科(以下简称学管科),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机构,隶属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湖南城市学院各学生公寓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入住、调整和退宿管理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入住学生公寓,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须本人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湖南城市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研究生由导师签字同意),辅导员签字同意,所属学院签字盖章同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办理,在上学年放假前完成(新生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物价管理部门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公寓所有学生的床位,一律由学管科以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分配、调整和管理。因公寓基建、宿舍维修、房源整合、学生转专业等原因进行学生宿舍调整时,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寝室和床位时,必须本人申请,由所属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管科审批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管科申请,另行安排。

    第八条  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住宿费退费结算。因终止学籍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恢复其入住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管科提出入住申请。

    第九条  为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考研、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本人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假期学生留校申请表》《湖南城市学院假期留校学生管理协议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家长签字同意(研究生由导师签字同意),辅导员签字同意,所属学院签字盖章同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十条  学生退宿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寝离校。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管员24小时值班,学生必须凭校园卡出入公寓。

    第十二条  公寓门禁系统将记录学生的出入情况,晚归(超过22:30)情况定期予以通报。门禁系统每天23:30-05:30关闭,在此期间进出的学生,必须向宿管员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出入学生公寓。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本寝室的钥匙和校园卡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丢失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公寓宿管员处备有本楼学生寝室钥匙,住宿学生借用本寝室钥匙时,须凭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办理,不得将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另加门锁。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消防意识,提高逃生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撤离现场、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以下行为,违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学生公寓内外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毁坏公寓楼内各种指示灯、楼道内的应急灯、广播、网络等设施。

(四)公寓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内严禁占用、阻塞,严禁放置杂物(如晾衣架、鞋架、雨伞、外卖、快递、垃圾等),严禁晾晒衣物。

(五)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违禁电器(如电动车及其电池、电热壶、电饭煲、电炉、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的电器)。

(六)严禁在寝室内或寝室之间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严禁在寝室内烧煮饭菜、乱扔烟蒂等。

(七)严禁私自安装热水器、洗衣机、空调等大件电器。

(八)严禁其他可能给同学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隐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以及疑似患者,应主动报告宿管员、学管科及学校医务室。

第十八条  遇有抢、盗、骗等社会治安或犯罪情况,及时拨打学校保卫处、学管科和公安机关等电话,注意保护现场及保存证据,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第四章  学生公寓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22:30前未回寝室者记晚归违纪,23:10前未回寝室者记未归违纪。周日至周四夏季19:30-21:30、冬季19:00-21:00为晚自习时间,没有统一安排晚自习的学生须在寝室学习,严禁玩手机、玩电脑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留宿他人(包括同性和异性)。未经辅导员批准,学生不得夜不归宿。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同学寝室,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寝室时,须在宿管员处凭有效证件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时离开;外单位人员或学生亲属、同学等来校看望学生需进入学生公寓时,须向宿管员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并按时离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寝室及楼区内向窗外、门外、楼下泼水,不得乱丢垃圾和高空抛物。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内须保持文明、安静、祥和的氛围。禁止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寝室内吸烟、饮酒、赌博、打牌、玩麻将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禁止在公寓内及周边区域进行不文明、不健康的直播、短视频拍摄等活动;禁止在学生公寓周边使用无人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寝室、楼道、公寓外墙等墙壁、地面、天花板上乱涂画、乱张贴(不健康标语、传单、广告等)。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寝室内乱堆、乱放杂物;禁止在公寓内饲养任何宠物。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管科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寝室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性和收费性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寝室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宿管员、学管科或保卫处等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封建迷信、非法宗教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自行车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存放,并摆放整齐。严禁在学生公寓的大门口、楼道、寝室内以及公寓周围的道路、消防通道上存放。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须按要求和规定整理好个人内务,并积极配合保洁人员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生活垃圾要拿到垃圾处理点丢弃;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或堆放生活垃圾,乱倒污水、剩饭菜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寝室需积极执行每天一小扫,每周四一大扫的卫生制度,并积极配合学校检查。

 

第六章  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消防、水电设施、门窗、家具、通讯设备、宣传栏、文化墙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破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寝室。

    第三十四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保管,共同负责。未经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校内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得私自将寝室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擅自移动家具位置,不得损坏甚至丢失家具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宿管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等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若寝室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报修。自然损坏设施,可申请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设施,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

第七章  学生公寓水、电、网络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学生公寓执行定额配电和供水(电:每人每月5度,水:每人每月3吨),超额自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按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管科将不定期开展公寓文化活动,丰富学生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管科将定期开展文明寝室、模范寝室、最美寝室等评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文明整洁,学风优良,和谐互助,安全有序”的学生公寓环境。

第四十条  持续推进“六进公寓”(思想引领、优良学风、文明养成、党团组织、成长辅导、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

 

第九章  学生公寓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于表现优秀、工作出色的学生宿管干部,学管科将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评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湖南城市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学生公寓检查细则》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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