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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湘城院发〔2025〕21号
2025-04-03 11:30  

湖南城市学院文件

 

湘城院发〔202521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

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已于2025319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5320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已取得学籍、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学生。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优良学风班级;

(二)先进班级。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好学生标兵;

(四)优秀毕业生;

(五)科技创新奖;

(六)综合素质测评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优良学风班级”的评奖条件

(一)班级成员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

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班级内部团结互助,凝聚力强,形成了积极向上的班级氛围。班级成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展现出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班集体组织结构完整,职责明确;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定期开展政治学习、团日活动、主题班会、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活动效果显著。

(四)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班级整体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平均分、优秀率、及格率等指标在年级中名列前茅。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科研项目等,有一定的创新成果或获奖纪录。

(五)班级内部有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定期举办或参与体育主题活动。班级成员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质测试合格率高,在校内外体育比赛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展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六)班级内部注重审美教育,经常组织或参与艺术类活动,班级成员积极参与艺术活动,在校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有优秀的艺术作品展示。

(七)班级在劳动实践中勇于创新。班级成员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与校园劳动、社会实践和家务劳动,掌握了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社会实践有一定成果。宿舍文明卫生日常检查中成绩优良。

第十条  “先进班级”的评奖条件

“先进班级”评选需在符合“优良学风班级”评奖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班级的卓越表现和综合实力,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想信念坚定,积极参加党团活动、主题教育及政治理论学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违规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在集体活动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协助班级、学院管理工作,履职尽责;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在公益劳动、社区服务、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班级排名在前15%(含15%),获得三等及以上校级奖学金;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科竞赛并获奖者可适当放宽排名。在专业实习、创新创业项目、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果者优先。

(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与校内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具有较好的艺术素养;具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与校园劳动和家务劳动,掌握了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原则性强;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方法得当,处事公正合理,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

(四)能较好地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业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六)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4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违反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两次及以上被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需在符合“三好学生”评奖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卓越表现,在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根据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评奖条件,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奖条件参照省级评比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每年另行制定评选通知。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奖条件

(一)在全国、省级的科技创新类竞赛活动中(如互联网+、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中排名第一);

(二)在国家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技术革新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并有一定经济效益。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十六条“综合素质测评奖”的评奖条件

详见《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一至三等校级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情况进行评奖。本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不含公共选修课程)者、其他扣分项超过5分者(含5分)不能享受一等、二等和三等校级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选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对其进行审定后公示。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及奖学金的评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牵头,带班辅导员组织班主任和班团干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优良学风班级”的评比办法

(一)“优良学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

(二)“优良学风班级”的评比,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按学院班级总数(不含新生班)的6%(四舍五入,每个学院至少推一个班)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级”的评定办法

(一)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从“优良学风班级”中产生;

(二)鼓励各学院通过班级申报、民主测评、集中展示、综合考评等程序,按“优良学风班级”的20%(四舍五入)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

(一) “三好学生”由各班级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班级人数的10%(四舍五入)予以提名;

(二) “三好学生”的评选必须由班主任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带班辅导员综合考核,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提名推荐办法

1.班级从班委会、团支部及寝室长以上班干部中推荐2名;

2.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团委及学生会、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大学生资助志愿者协会及二级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按10%(四舍五入)的比例由指导老师提名推荐,民主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班主任意见(班级推荐的学生由班主任填写意见,其他学生由指导老师填写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1.年度按届次分层级:一年一届,于每年9月评选;分学院级和校级两个层次评选,校级层次三好学生标兵在学院级层次基础上产生;

2.学院推荐或学生个人自荐:学院应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参加评选;学生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可自行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学院初评:学院对申报参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参评学生进行公开陈述或演讲,对参评学生以问卷、笔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测试测评,经综合评审确定学院级三好学生标兵;再根据本学院学生人数从三好学生标兵中推荐2-4名参加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审;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校级三好学生标兵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二)有专家的相关鉴定;

(三)有相关的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授予“优良学风班级”“先进班级”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科技创新奖”“综合素质测评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可兼获。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及评选比例

 

(一)集体奖

类别

奖励标准

比例(四舍五入)

优良学风班级

奖金500

按学院班级总数(不含新生班)的6%(每个学院至少推一个班)

先进班级

奖金1000

按“优良学风班级”的20%

“优良学风班级”与“先进班级”奖励不重复。

(二)个人奖

1.综合素质测评奖

等级

奖励标准(元/年)

占班级总人数的比例(四舍五入)

一等

1200

3%

二等

800

7%

三等

400

17%

2.优秀学生奖

 

奖励标准

名额或比例(四舍五入)

三好学生

奖品和证书

学生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

奖品和证书

每班2名,校级及院级干部按干部人数的10%提名

三好学生标兵

奖品和证书

每学院推荐2-4

优秀毕业生

根据当年文件内容确定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受处分期限和未缴清学费或未注册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的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湘城院发〔2025〕21号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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