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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2019-06-20 11:25  

 


 

湘城院发〔201932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督导

工作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963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全面落实我国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保障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金课”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通过教学督查,全面客观掌握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指导整改工作。督促教务管理部门严格履行教学管理职责,督促二级学院认真履行教学工作主体责任,督促全体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教学条件建设,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的成功经验。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教学督导团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督导协同完成。

第五条  教学督导由专职督导(含在职在岗和退休返聘的专职督导)和兼职督导组成,构建专兼结合的教学督导队伍。

第六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由16名左右督导组成,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一般为3-5名督导组成(含联系二级学院的学校督导团成员1名,原则上一个专业1名),设组长1名,组长由学校督导团成员担任。

第七条  教学督导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办事公正、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高、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省教学竞赛一、二等奖获得者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教学督导由学校聘任,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最长不超过五年。教学督导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推荐,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确定。教学督导在受聘期内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终止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的主要职责:督导团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0节,实行日常值班(兼职督导与退休返聘专职督导每人每周值班不少于2天,在职在岗专职督导按学校在岗管理人员要求值班履行工作职责),对全校的教学活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与改革等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一)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听课评课,监督教学规范和“金课”建设的落实情况,对每位听课对象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作业布置与评阅、考试与成绩评定等。听课时认真做好记录,课后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

(二)开展常规教学督查,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做好教学随机抽查工作。

(三)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毕业综合训练和试卷材料检查,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专项检查,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学院评估等评估)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协助教务处开展年度教师教学考核考评工作。

(五)督促、指导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和教研教改活动。

(六)围绕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深入教学一线,开展调研调查,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撰稿、投稿。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实行日常值班(兼职督导每人每周值班不少于1天),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一)听课评课:对所在学院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听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流意见,督促教师积极打造“金课”,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二)教学秩序督查:对所在学院日常教学秩序进行督查,并及时向教学副院长反馈信息和意见。

(三)开展教学过程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师教案、毕业综合训练材料、试卷、实践教学等情况,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教师教学考核工作:参与年终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师教学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五)开展教学督导研究工作:认真研究、总结教学管理和督导工作,向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撰稿、投稿。

(六)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学院师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方面的意见与要求。

第四章  职权与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团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配合本学院督导组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对督导团和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核实,积极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团和督导组有权要求被督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资料(含文件、报告、教案、教学日历等)。对提出的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实事求是回答。教学督导听课随机,一般不事先通知,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兼职督导与退休返聘专职督导工作酬金标准:学校督导团团长1800/月,副团长1600/月,督导团其余成员1500/月;二级学院督导组组长1500/月,督导组其余成员1000/月。督导工作酬金全年按10个月计发,每月发放标准的90%,预留10%;年度考核合格的,预留工作酬金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预留工作酬金,终止聘任。在职专职督导不发放督导工作酬金,按学校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不高于督导人员总数15%的比例评选优秀教学督导,对优秀教学督导进行奖励。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各自独立运行,同时加强联系和协作。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为学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为学院督导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实行日常值班和联系二级学院制度,制定日常值班计划,确保工作日的日常教学督查,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和信息反馈,每位成员负责联系一个二级学院,指导该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制定日常值班计划,确保工作日的学院日常教学督查,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和信息反馈。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实行督导记录考核制度。教学督导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评价全面客观,有据可查;工作完成后,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教学督导的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总结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和布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安排和总结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金课”评定、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应将教学督导团(组)在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听课评课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目标考核、专业评估、评先评优评奖等工作,应将教学督导团(组)在督查过程中形成的督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团(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91日起实行,原《湖南城市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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