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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2019-06-04 09:28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失,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御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失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划;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御责任,态度恶劣;

6、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办法

1、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用于私事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2、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件,只计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则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原价的30%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计算。

 

人文学院语言实训中心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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