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失,必须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御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教师指导失误,保管人员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划;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御责任,态度恶劣;
6、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办法
1、对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用于私事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2、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次要零件,只计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则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原价的30%—50%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计算。
人文学院语言实训中心
2017年9月